( 宣傳資訊內文刊登於健康創富
Vol. 12 )
加拿大與其他國家的護膚產品條例比較
加拿大護膚產品條例
加拿大人所使用的護膚品,其中約有96%是由加拿大製造的。加拿大製造的護膚產品,均受加拿大食物及藥物法的”美容產品”條款限制。該法案管制產品的組成、安全、包裝及標籤。護膚產品的宣傳廣告,則需要依從消費者產品包裝及標籤法的指引。同時,在每個護膚產品銷售或入口前的十日內,必須向加拿大健康局轄下的健康保障分署提交美容產品通知書。
防曬或聲明有治療功效的護膚產品,必須獲得藥物證明編號(DIN),並於銷售時分類為藥物。而且,產品須依照加拿大優良生產模式製造(GMP)。
美國護膚產品條例
在美國,食物及藥物協會(FDA)的美容及染色產品辦事處負責擔任有關美容及染色產品的問題,它是食物安全及應用營養素中心的一部份。
FDA只會在美容產品推出市場後進行管制。在產品推出市場以前,除染色產品外,其他美容產品及成份都無須得到FDA的審查或認可。意指美容生產商會擔起其產品安全及標籤正確的責任,由他們確保產品不含受禁止的成份,以及確保受限制成份沒有超出份量。
歐洲共同體護膚產品條例
八十年代初期,歐洲聯盟為使美容產品可於共同體內自由流通,於是決定將她們的國際美容產品條例統一化。理事會指令76/768/EEC受到採用,准許美容產品於歐洲共同體內自由流通,並採用相同的組成、標籤、包裝及安全條例。由於完全由製造商或入口到歐洲共同體的入口商負責,他們亦負責市場不利,導致這些安全指令崩潰。在推出市場前,根本沒有會員國家或歐洲級的美容產品管制。
日本護膚產品條例
在日本,護膚產品由健康福利部機構(MHW)管轄。美容產品的成份均受到管制,MHW機構會有一個”負清單”(受禁止及管制的成份),以及”正清單”(可能是合成的成份)。所有美容產品標籤上的成份列出要求,註明在”標籤所有成份列”。
在二零零一年三月,現存之美容產品條例被修訂後,變得近似歐洲共同體及美國之條款,因此,供給消費者的資料及對消費者安全的關注,都只是僅僅足夠而已。